(2012)户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新房,系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