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褚某某、陆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某某,陆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桐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褚某某。申请人:陆甲。申请人褚某某、陆甲要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其女儿陆乙因智力障碍于1999年4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10年,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女儿陆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陆乙,女,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系申请人褚某某、陆甲的女儿。陆乙于1994年4月18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4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陆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陆乙下落不明已十多年,申请人褚某某、陆甲多方寻找无着,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查寻,仍无音讯。申请人褚某某、陆甲作为陆乙的父母,申请宣告陆乙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陆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磊审 判 员 朱雪江代理审判员 高 庆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