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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黄某3、梁蕾等与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熟皮寮村民小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3;梁蕾;黄翠遥;黄廷栋;黄廷材;黄娘海;范凤妹;黄帝水;黄帝广;赖春兰;黄彩云;黄某4;郭婷婷;黄佳欣;黄某5;林桂花;黄泽荣;黄锦隆;黄照良;赖招妹;黄某6;欧阳红艳;黄某1;黄小雪;黄某7;张荣华;黄元瑞;黄翔;黄某2;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熟皮寮村民小组;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黄某3,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梁蕾,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翠遥,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3,系黄翠遥的父亲。原告:黄廷栋,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3,系黄廷栋的父亲。原告:黄廷材,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3,系黄廷材的父亲。原告:黄娘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范凤妹,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帝水,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帝广,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赖春兰,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彩云,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某4,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郭婷婷,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佳欣,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4,系黄佳欣的父亲。原告:黄某5,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林桂花,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泽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5,系黄泽荣的父亲。原告:黄锦隆,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5,系黄锦隆的父亲。原告:黄照良,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赖招妹,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某6,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欧阳红艳,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某1,男,199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6,系黄某1的父亲原告:黄小雪,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6,系黄小雪的父亲。原告:黄某7,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张荣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元瑞,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7,系黄元瑞的父亲原告:黄翔,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7,系黄翔的父亲原告:黄某2,男,201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4,系黄某2的父亲诉讼代表人:黄某3,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诉讼代表人:黄帝水,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诉讼代表人:黄帝广,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诉讼代表人:黄某5,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诉讼代表人:黄照良,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张峥嵘,系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熟皮寮村民小组。(下称熟皮寮村民小组)负责人:黄祥森,组长。委托代理人:罗如洪,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下称长埔村委会)负责人:谢火宣,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黄某3等诉被告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熟皮寮村民小组、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黄某3、黄某5、黄帝广、黄帝水、黄照良及委托代理人张峥嵘,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的负责人黄祥森及委托代理人罗如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埔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3等诉称:原告原是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吉石溪村村民,经当时长埔管区干部和熟皮寮村干部决议同意后,原告于1989年11月17日后陆续迁入被告熟皮寮村。自迁入后,村里的分田分地、分山造林、水利修路、公粮余粮等,原告均与被告全体村民一样,同等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在1999年至2001年,原告还陆续多次向被告熟皮寮村缴纳股金500元、200元和100元等。至2010年初以前,原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与被告的其他村民平等对待。2010年3月5日,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在土地补偿费及其它利益分配时,熟皮寮村向组内其他村民每人发放人民币(下同)12000元,而向原告每人只发放4000元。原告在领取该款时,曾向被告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但被告熟皮寮村拒不同意支付差额8000元。2011年8月25日,被告熟皮寮村公示《本村分配预留厝地的公示》的厝地分配方案,该方案称“本村原有的农业户口(80年前)以每3人一栋,后来农业户口以每6人一栋”,但在执行时只是对原告等人实行每6人一栋。原告对该方案向被告提出异议后被告仍按该方案进行分配。原告认为,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在土地补偿费及其它利益和厝地分配时,其制定方案未经民主程序讨论制定,明显违反法律,存在歧视和不合法,该方案应为无效的。综上所述,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特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享有与被告熟皮寮村组内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2、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向每位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其它利益分配等费用差额共8000元;3、确认熟皮寮村民小组2011年8月25日作的《本村分配预留厝地的公示》无效;4、被告长埔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熟皮寮村辩称:1、本案不存在所谓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问题,而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1实质是村民财产权利平等权问题,本答辩人的所有财产均是集体土地以及集体土地被征用之后所取得的资金;原告的诉讼请求2显然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所取得补偿的分配纠纷;其请求3也显然是本村预留土地的分配纠纷。综上所述,该案显然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2、本答辩人对本村集体土地及其权益的分配,对原始村民及外地迁入的村民采取平等不平均的分配原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该得到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及社会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本小组的原始村民最早在土地改革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央在1961年颁布《六十条》时又确认了本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被答辩人黄某3等迁入时不可能带来一寸土地,在1999年至2001年,本村民小组在分配山林承包权时,要求外迁户缴纳一定的股金,而原始村民因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而无需缴纳。尽管如此,本小组在讨论土地权益分配时,作出了妥善的分配方案:分配宅基地外迁来的村民按原始村民的50%分配;土地补偿金也按原始村民分的金额的40%照顾分给外迁来的村民。被告长埔村委会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3等原是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吉石溪村村民,当时经被告海丰县海城镇长埔管区和熟皮寮村民小组同意,原告自1989年12月陆续从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吉石溪村迁入海丰县海城镇长埔管区熟皮寮村居住生活,并自1991年5月开始将户籍陆续迁入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委熟皮寮村。2006年由于海城镇政府征用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外围的土地,2010年3月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将该集体土地被征用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按村民人丁进行分配,原始村民每人分配12000元,原告黄某3等迁入户每人分配4000元,众原告及其他村民均已按上述分配数额领取了土地补偿费。2011年8月25日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将上述集体土地被征取得的留成地按村民每人丁的份额分配给村民使用,经9个村代表表决通过《本村分配预留厝地的公示》的厝地分配方案,即本村原有的农业户口以每3人一栋(96平方米),后来农业户口以每6人一栋(96平方米)。原告对该方案向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提出异议意见后,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仍按该方案进行分配而产生纠纷。2011年11月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诉求。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认为该案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及其对本村集体土地及其权益的分配,对原始村民及外地迁入的村民采取平等不平均的分配原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案经审理,双方各执已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户籍登记是公安机关职务行为,记载公民姓名、出生、住所、亲属,确定公民个人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件。原告自1991年5月经公安机关批准,其户籍已陆续迁入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委熟皮寮村,已取得熟皮寮村户籍,被告对原告的村民资格在庭审时也予以认可,故此,依法应认定原告是熟皮寮村的村民,与熟皮寮村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分配权益等村民权利。但村民权益系一大范围的概念,包括经济、政治、民主等一系列的权利,原告要求判决享有村民同等的分配权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向每位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其它利益分配等费用差额共8000元,因2010年3月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分配给原始村民每人12000元,外迁来村民每人4000元,系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集体收益。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问题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也已明确规定,村民对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众原告于2010年3月均已按分配的数额领取了土地补偿款。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确认熟皮寮村民小组2011年8月25日作的《本村分配预留厝地的公示》无效;因被告熟皮寮村民小组在组织分配厝地制定分配方案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故熟皮寮村民小组2011年8月25日作的《本村分配预留厝地的公示》程序不合法,原告请求确认该公示无效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民委员会熟皮寮村民小组于2011年8月25日作的《本村分配预留厝地的公示》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0元,由原告负担2280元,被告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乃流审 判 员 :李革明人民陪审员 :周达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极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