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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黄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华,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69号。法定代表人:马天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继龙,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建霖,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09)海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斐、何春华,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建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09)海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彬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