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0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和解,达成协议如下:和解当庭兑付人民币40000元,下剩14433元申请执行人王继敏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追偿,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