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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0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和解,达成协议如下:和解当庭兑付人民币40000元,下剩14433元申请执行人王继敏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追偿,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