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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法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汕法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生,住址陆河县,被告朱某1,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住址陆河县,原告彭某诉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世鹏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彭武志、余志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1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并于当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已生一女一男。爱女朱某2,现已14岁,高小毕业;爱子朱某3,现年13岁,小学五年级。因原告婚前缺乏对被告了解,结合至今被告多次持有异议刀赶我走,叫我兄前来收尸。因被告曾外出做工,交部分现金供我母子生活,但每次吵架时,被告便要我把以前交给的生活费一一交还,并多次威胁要杀我娘家全家人,使我老母万分惊恐。本原告深思,与这样的丈夫根本无法继续生活,为摆脱痛苦,使子女有个安全环境,本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本着为我母子三人生命安全产意愿出发,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一男由原告抚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证号97字第316号。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朱某2,××××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朱某3。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有产生一些争执摩擦,原告因而提起诉讼。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中,虽因日常的一些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口角,但并未产生难以化解的矛盾,只要双方多加以体贴沟通,还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世鹏审判员  彭武志审判员  余志如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