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明友与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刘明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宝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志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友。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