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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明友与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刘明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宝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志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友。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县天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