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蔡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7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辩护人崔建军、刘小云,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崔建军、刘小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蔡某进入深圳市中益源纸���有限公司担任外贸经理。2011年4月至9月,被告人蔡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不懂英语,便将在网上交易平台Paypal尚未完成付款的英文交易记录和未付款发票的截图发给张某,谎称付款已经完成,并以要向采购商采购客户所需货物为由,让张某将货款汇入其实际控制的其女友蒋某在招商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或直接向其交付货款。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蔡某将张某支付的共计人民币189360元的货款占为己有。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蔡某的家属向张某退还了蔡某所侵占的人民币18936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Paypal帐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被告人职务证明、QQ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身份资料;2、证���证言:证人蒋某、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的蔡某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的家属在案发后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蔡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零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蔡某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是初犯、偶犯,且已经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害人向某提交了对被告人的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经代其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