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与周创生、周火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周创生,周火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被告周创生、周火生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先通过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东书记员 黄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