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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滨州永光工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华晨明海彩钢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永光工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华晨明海彩钢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滨州永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福旺钢材市场3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日光,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光跃,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南宁华晨明海彩钢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智和村一队11号。法定代表人褚凤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永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华晨明海彩钢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永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滨州永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