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海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海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东莞市虎门海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斌。委托代理人田应兵,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浩桓,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燕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文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海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鸿兴印刷(中国)有限公司以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鸿兴印刷(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有关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