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月珍与杭州金湘坊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珍,杭州金湘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朱月珍,女,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姚利明,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金湘坊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8777-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萧金公路边。法定代表人金贤惠,经理。原告朱月珍诉被告杭州金湘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湘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4日和3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月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金湘坊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月珍诉称:朱月珍系金湘坊公司的厂长。2011年3月1日,双方订立聘用协议书1份,依据聘用协议书的约定,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朱月珍担任金湘坊公司厂长一职,金湘坊公司支付朱月珍年薪100000元,具体领取办法为每月发工资5000元,余下款项到年底与奖金一起发放等内容。聘用协议书订立后,2011年2月至同年10月期间,朱月珍担任金湘坊公司厂长8个半月期间,金湘坊公司应支付朱月珍劳动报酬70830.5元,金湘坊公司仅支付朱月珍劳动报酬20000元,尚有50830.5元未予支付,现起诉要求金湘坊公司支付朱月珍劳动报酬50830.5元。被告杭州金湘坊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3月1日,双方订立聘用协议书1份,依据聘用协议书的约定,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朱月珍担任金湘坊公司的厂长,金湘坊公司支付朱月珍年薪100000元,具体领取办法为每月发工资5000元,余下款项到年底与奖金一起发放等内容。聘用协议书订立后,朱月珍担任金湘坊公司厂长,金湘坊公司应支付朱月珍劳动报酬66666.7元,金湘坊公司仅支付朱月珍劳动报酬20000元,尚有46666.7元未予支付。上述事实,由朱月珍提交的聘用协议书、证人董某、瞿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1年3月1日,双方订立的聘用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各方权利义务依从约定。依据现有证据,金湘坊公司未足额付清结欠朱月珍的劳动报酬,应继续向朱月珍清偿所欠劳动报酬。朱月珍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湘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金湘坊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朱月珍劳动报酬4666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朱月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金湘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