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7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姚林昌、胡长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林昌;胡长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姚林昌,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胡长贵,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姚林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2民初1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长贵给付赔偿款6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川0722民初19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姚林昌债权金额为6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60000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胡长贵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经传统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胡长贵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姚林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