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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何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何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何海,农民,家住宿松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何海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何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高何海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住宅小区2号楼*单元楼梯口,采用捂嘴巴、强拉硬拽等方式,抢走被害人杨某戴在脖子上的24K黄金项链中的一截(重量为8.51克)。经价格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3234元。被告人高何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何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何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高何海辩称,其没有实施抢劫。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高何海尾随被害人杨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住宅小区2号楼*单元楼梯口,采用捂嘴巴、强拉硬拽等手段,抢得被害人杨某戴在脖子上的24K黄金项链中的一段(重量为8.51克,价值人民币3234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13时40分左右,其从洗头店出来打算到其朋友处玩。当其走到金山住宅2号楼2单元楼梯口时,突然从后面有人一下子把其的眼睛捂住,其以为是认识其的人,其挣脱后回头一看,发现是一个很瘦的男子,其不认识的。其就意识到那个人是来抢其东西的,其就大喊大叫。那个男子就用手从后面捂其嘴巴,然后用另一只手抢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其当时使劲挣扎,把那个男子推开。那个男子一把把其的项链扯断,然后把拉断的一截项链抢走了,其这里还剩下大部分的项链,然后那个男的就从旁边翻墙跑了。项链重28.07克,被抢了一截,剩下19.56克。2.项链及称重照片,证实被抢项链剩下部分的重量及实物情况。3.购买凭证,证实涉案项链的重量及价格等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杨某指认被告人高何海就是抢其项链的人。5.价格鉴定报告书,证实被抢项链的价值。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何海的到案经过。7.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高何海的身份情况。8.视频资料,证实涉案相关情况。9.被告人高何海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1年11月30日中午13时左右,其一个人在金山乌山路那里逛,当时其想回家,但是身上没钱,就决定去抢东西。于是,其就边逛边观察目标。走到金山公园附近时,其看见有个女的走过来,那个女的脖子上挂着一根黄金项链,其就想抢那根项链。其跟着她走,那个女的走到金山小区里面,转了几个弯之后到了一幢居民楼下面。其看四周没有人,就冲上去从那个女的后面用左手捂住她的脸,那个女的当时大叫了几句。其就用右手抓住她挂在脖子上的项链,然后用力一扯,就把那个项链扯下来。其记得当时项链是断掉了,其手中只有其中一截项链的。其抢完后就放开那个女的,然后直接往一条小路跑,边跑边把抢到的项链往裤子口袋里面装。当时,其跑到一堵墙那里然后翻墙跑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何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何海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高何海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高何海的辩解不符事实,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何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国  强人民陪审员 岑  浩  权人民陪审员 俞  建  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