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孝谦,余淑贤与刘新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谦,余淑贤,刘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刘孝谦。申请执行人余淑贤。被执行人刘新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向二申请人支付2009年4月至2沮1年10月赡养费3150元及执行费150元,但被执行人刘新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新良的储蓄存款3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