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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岚传媒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创岚传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深圳市创岚传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良,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毅,该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创岚传媒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支票(票面金额:人民币62511元,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免税大厦支行,出票人:深圳市超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最后持票人:深圳市创岚传媒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1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创岚传媒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