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孝南民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郭爱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珍,刘树魁,孙五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孝南民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郭爱珍。被执行人刘树魁。被执行人孙五姑,系刘树魁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爱珍与被执行人刘树魁、孙五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爱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终结(2011)孝南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孝南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