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滑法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谷海地与李志红吴景福郭计增郭士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海地,李志红,吴景福,郭计增,郭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滑法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谷海地,女,1969年1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清伟,男,1972年10月12日生,系谷海地丈夫。被执行人李志红,男,1971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吴景福,男,1970年10月22日生。被执行人郭计增,男,1970年12月22日生。被执行人郭士荣,女,1938年9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谷海地申请李志红、吴景福、郭计增、郭士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