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自春与赵中岳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春,赵中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自春,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赵中岳(又名赵中月),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春与被执行人赵中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泌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胡昌武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