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庆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6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宁县人,农民。2005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外逃,2011年6月8日到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投案,同日被逮捕后取保候审。2012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2)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28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方某伙同赵某东、曾某波等人,先后四次窜至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庆西作业区28-28井组、一姊妹井场,盗窃原油11.27吨,价值40108元,其中,未遂1起,销赃获款750元;之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至五年。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认为,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共同作案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方某伙同同案犯赵某东、曾某波、曾某龙(三人已判处)、姬某林、马某斌、马某刚、陈某万(另案)经事先预谋,携带油桶、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乘坐赵某永驾驶的北京2**吉普车到张某功家,马某刚联系张某功转运原油,张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方某与马某斌等人窜至庆城县桐川乡九条湾村庙湾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庆西作业区28-28井组,马某斌打开井口防盗箱,接橡胶管至井场外的油坑内,打开井口阀门盗放原油,方某、陈某万、姬某林往编织袋内装油,张某功驾驶其农用三轮车和曾某波、曾某龙将原油转运至井场附近的废弃窑洞内存放,盗装原油91袋,计3.31吨,价值12217元。作案后,马某刚、马某斌将原油出售给他人,方某分赃款400元。2005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方某伙同曾某龙等人又窜至庆西作业区28-28井组,采用同样的方式,盗装原油103袋,计3.85吨,价值13490元,方某分赃获款350元。2005年11月10日,被告人方某伙同赵某东、姬某林、马某斌、马某刚、陈某万、曾某波、曾某龙、麻某玺、王某(另案)经事先预谋,驾驶赵某永的北京2**吉普车,麻某玺的陕E-239**号燕京车和三轮农用车,携带油桶、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再次窜至庆西作业区28-28井组,盗装原油110袋,计4.11吨,价值14401元。2005年11月15日,被告人方某伙同赵某东、麻某玺、曾某波、曾某龙、谢某虎(另案处理)经再次预谋,携带手摇钻等作案工具,窜至庆城县太白梁乡境内的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庆西作业区一姊妹井场外,发现井场有巡护车辆,遂驾车返回,途中被巡线人员截获,方某逃离现场。总上,被告人方某参与盗窃作案4起,其中,未遂1起,盗装原油11.27吨,价值40108元,销赃获款7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重实验笔录,原油价格、含水证明,本院(2006)庆刑初字第80号、(2007)庆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奇、尤某军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马某刚、陈某万、曾某波、曾某龙、赵某东、张某功、麻某玺相互印证的供述,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自首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国家石油单位的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构成了盗窃罪。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意见适当,亦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撑袋装油,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其还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是自首,确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振华审判员 鲁晓平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雅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