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郭万萍与赵新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萍,赵新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郭万萍。被告赵新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萍与被告赵新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春香代理审判员 吉 民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