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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郭万萍与赵新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萍,赵新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郭万萍。被告赵新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萍与被告赵新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春香代理审判员  吉 民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