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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查某某与卢某某、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卢某某,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查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卢某某。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楼。负责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卢某某、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查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及营养时限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