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合江县实录乡人民政府与泸州市万祥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实录乡人民政府,泸州市万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实录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合江县实录乡街村。法定代表人龙昆君,乡长。被执行人泸州市万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中大街318号。法定代表人范永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0)江阳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市万祥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万祥物流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助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7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617元及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