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姬某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广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1)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志亮、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姬某某从邯郸市大宇汽贸买了一辆解放牌大货车,车牌号是冀D×××××,且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2006年底,被告人姬某某又从邯郸县王李庄买了一辆与前车型号、颜色都相同的旧的解放牌大货车,车牌号为冀D×××××。为了达到少交养路费的目的,被告人姬某某未办理冀D×××××货车的过户手续使用冀D×××××货车的手续。2007年12月2日,冀D×××××货车在衡水故城县刑德公路与一辆广本轿车发生碰撞,共赔付对方82658.706元。被告人姬某某谎称是冀D×××××货车出了车祸,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骗赔保证金75690.51元。被告人姬某某于2009年11月25日到邯郸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姬某某退还赃款75690.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张艳立死亡原因鉴定;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赔款付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副本);扣押物品清单、退赃收据;案件来源、破案报告、抓获证明;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作为投保人,隐瞒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真相,骗取保险金75690.51元,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保险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姬某某系自首,且主动退还全部赃款75690.51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广霞助理审判员  任诗君人民陪审员  许艳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