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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蒋香平与陈金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香平,陈金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蒋香平。被执行人陈金泉。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刘培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蒋香平与陈金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正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