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顺庆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雪华与罗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华,罗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李雪华。委托代理人李洪樑,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华诉被告罗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雪华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4.38元,由原告李雪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