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0)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