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郑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31日、2012年3月2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2月28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子张某乙,现年9岁。结婚之初夫妻关系尚可。3年后被告户口转入原告家里,从此被告经常早出晚归。原告苦劝被告,但被告却不予理会,开始偶有争吵,虽说争吵有伤感情,但婚姻关系还可维持,但2010年年底争吵加剧。2011年3月26日发生剧烈争吵后,原告忍不住打了被告,被告离家出走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仍一直不回家,原告经向被告单位打听,被告常与其工作的市场内一位老板同进出,关系暧昧,此事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早出晚归,屡教不改,不孝敬家中长辈,无事生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再无修复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2、判决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其于2009年11月13日向其母亲借款14万元用于开设网吧,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2009年原告根本没有经营网吧,不存在14万元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否认存在该笔债务,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09年曾经开设网吧,故对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需结合债权人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对该债务暂不作认定。被告郑某辩称,原被告经过一年恋爱交往,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结婚,婚后感情也一直不错。去年开始感情出现危机是因为原告受到外界诱惑,在婚外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导致。2011年3月26日双方某实为此发生剧烈争吵,原告殴打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避免冲突被告暂时搬出居住。当时一气之下被告曾经提出离婚。虽然目前原被告之间存在感情危机,但还没有到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被告本人对原告还存有感情,且稳定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儿子身心健康成长。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被告郑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浙江钱江某某品市场摊位租用协议、(2011)杭拱民初字第341号庭审笔录,证明钱江某某品市场4区117号、118号二间摊位系用婚内共同财产52万元购买的承租权;2、照片一组,证明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本案过错方在原告。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以52万元购买摊位。本院对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予以认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照片系朋友一起外出游玩时拍摄,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认为仅凭该张照片尚不足以证明原告与照片中的女子有暧昧关系,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8年下半年,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常往来等原因,双方时有争吵。2011年3月26日晚,双方争吵时原告打了被告两巴掌后,被告离家另住。2011年4月11日被告提出离婚诉讼,当时原告认为双方虽有矛盾,但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法院于同年5月5日判决驳回被告的离婚请求。现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过程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目前原、被告感情出现隔阂,但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纠纷。原、被告虽然目前处于分居状态,但分居未满二年,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都能以子女和家庭的利益为重,彼此信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可能得到改善。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