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平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烈萍。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