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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平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烈萍。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