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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全明与林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全明,林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罗全明,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2日,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林兴军,男,汉族,现年40岁,住陕西省汉阴县漩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全明诉被告林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全明与被告林兴军已达成和解,原告罗全明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全明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罗全明承担。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人民陪审员  刘珠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