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全明与林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全明,林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罗全明,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2日,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林兴军,男,汉族,现年40岁,住陕西省汉阴县漩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全明诉被告林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全明与被告林兴军已达成和解,原告罗全明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全明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罗全明承担。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人民陪审员 刘珠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