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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红梅诉张松柏、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柏,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337号申请人张松柏,男,生于1981年8月1日。被执行人张红梅,女,生于1981年8月21日。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00490号张红梅诉张松柏、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红梅于2012年3月20日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款1549.15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执行人张松柏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