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磊、郭光辉等与施冠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冠红,刘磊,郭光辉,刘丙庆,刘世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冠红,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光辉,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丙庆,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界(刘孟友),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上诉人施冠红因与被上诉人刘磊、郭光辉、刘丙庆、刘世界(刘孟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冠红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施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冠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施冠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