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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封常德与程梅忠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常德,程梅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封常德。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梅忠。原告封常德与被告程梅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常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