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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吉辉与被执行人牟虹光、王爱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辉,牟虹光,王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张吉辉,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卓,吉林市昌邑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牟虹光,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爱梅,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吉辉与被执行人牟虹光、王爱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牟虹光、王爱梅。在银行初查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王爱梅在银行存款,本院将存款扣划至本院,2011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牟虹光、王爱梅主动来本院领取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从扣划的执行款中支付5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