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石玉辉,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某。委托代理人周昵,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4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保全费1786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叶丽曼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