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鄞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膜沙厂、林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膜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鄞催字第2号申请人:温岭市××膜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城××山村。代表人:林某某。申请人温岭市××膜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097769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人宁波市鄞州路安渔具电筒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凯盛电器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温岭市××膜沙厂、付款行鄞州银行洞桥支行、出票日期2011年6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1年12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膜沙厂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国君审判员 厉国平审判员 张斌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