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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邓翠萍与陈晓微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翠萍,陈晓薇,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邓翠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郑海,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艺军,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晓薇,该司总经理。被告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桃源路。法定代表人杨春艳,该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