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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清苑县清苑路497号2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张某乙,清苑县张登乡北邓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调解被执行人张某乙自愿放弃其父亲张友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行燕兴分理处所继承的2000元遗产,均归申请人张某甲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友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行燕兴分理处的遗产4661.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新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