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执民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宜丰县浙南橡胶有限公司与黄善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浙南橡胶有限公司,黄善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浙南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法定代表人:叶成贤,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善根,农民。本院在执行宜丰县浙南橡胶有限公司诉黄善根(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善根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且离婚时归其前妻所有,无法处理。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黄善根尚欠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浙南橡胶有限公司人民币84925元,尚应支付本院执行费11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8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