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德惠市××有限公司、孙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德惠市××有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德惠市××有限公司。×线××侧。法定代表人赵甲。被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层。负责人赵乙。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桥头广场开发大厦5-6层)。负责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德惠市××有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吴晓蓉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金雪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