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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德惠市××有限公司、孙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德惠市××有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德惠市××有限公司。×线××侧。法定代表人赵甲。被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层。负责人赵乙。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桥头广场开发大厦5-6层)。负责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德惠市××有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吴晓蓉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金雪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