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明晨与北京永平兴汽车销售中心、公凡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晨。被执行人北京永平兴汽车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邹永健,经理。被执行人公凡利,司机。被执行人耿宝通,司机。被执行人王重臣,司机。被执行人王路生,司机。被执行人张向勇,司机。被执行人范海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1)衡桃民初东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8389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10元,执行费8517元,共计300425.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9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738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对此案中止执行。2012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对此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永平兴汽车销售中心、范海强、公凡利、耿宝通、王重臣、王路生、张向勇银行存款30042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