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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派格大公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山光华文体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派格大公热力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光华文体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派格大公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兆发新村6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刘玉宏,总经理。被告唐山光华文体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敬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派格大公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光华文体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开发区派格大公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派格大公热力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派格大公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派格大公热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