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有录与被执行人王瑞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录,王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录,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瑞富,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张有录与被执行人王瑞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1年11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瑞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瑞富未能自动履行义务,后本院将其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2011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王瑞富主动来本院领取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本院从扣划的执行款中支付805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程国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