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袁会斌与李先成、李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会斌,李先成,李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938号原告:袁会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成,现年约50岁,农民。被告:李厂,现年约30岁,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亳董志军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会斌诉被告李先成、李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会斌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会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袁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袁会斌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