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581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孙春华、杨德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春华;杨德合;王红英;杨继周;闫子会;杨继顺;张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81执恢309号申请人孙春华,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杨德合,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红英,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杨继周,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闫子会,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杨继顺,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宁,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孙春华与被执行人杨德合、王红英、杨继周、闫子会、杨继顺、张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581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杨德合、王红英、杨继周、闫子会、杨继顺、张宁于2016年11月18日偿还原告孙春华剩余欠款77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孙春华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3月20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2019年11月1日在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登记,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2020年3月20申请人电话告知本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春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人表示不预申请。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81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