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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叶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上诉人叶某某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溪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溪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退还给上诉人叶某某。审 判 长  乐美峰代理审判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灵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