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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邓某,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柯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某、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一份《深圳市02020体育彩票投注站转让合同》,被告受让原告所经营的体彩投注站(02020网点),双方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现该投注站已更名在被告名下,并由其经营。合同签订时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转让费用,依合同约定在此体彩投注网点更名为被告后,被告再支付原告人民币32,000元。2011年6月份,更名手续已经办完,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支付欠款,仅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剩余的22,000元一直拒绝支付。鉴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更名时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拿到实际权利,导致三个月损失惨重。转让合同中写明销售许可经营权的转让,而原告根本没有权利转让销售许可经营权,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在被告不知道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份协议,被告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书时存在欺诈的行为。在原告承担被告的损失后,被告可以向原��给付剩余欠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5日,原告取得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核准指定销售地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一路宏伟厂宿舍楼6号销售中国体育彩票特许经营,销售网点号为02020,有效期至2011年1月15日。2010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深圳市02020体育彩票投注站转让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22,000元的价格将02020号体彩投注站转让给原告,转让项目如下:1、松岗大田洋宏伟厂宿舍一楼门面一间(投注站地址)包括店里的所有的设备、门面租用押金220元;2、02020号投注站经营许可证与彩票经营权与体彩中心押金1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0,000元,余款32,000元须原告将02020投注站负责人更改成被告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转让余款32,000元,更名时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如果02020投注站于2012年1月1日之前更名失败,原告将退还被告所支付的人民币9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办理了转让交接手续。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载明:今日欠黄某人民币32,000元。2011年5月,被告办理完毕投注站更名手续。2011年6月,原告到深圳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办理了退押金10,000元的手续。现原告认为被告向其出具了《欠条》,确认欠款32,000元,扣除深圳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退回的押金10,000元外,被告尚欠其22,000元至今未付,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深圳市02020体育彩票投注站转让合同》、《特许经营证》、《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02020体育彩票投注站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亦实际履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余款22,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上述转让合同系其不知实际情��而签订的,原告存在欺诈的行为,造成其接手经营三个月损失惨重,主张抵销相关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欠款人民币22,000元。如果被告张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书记员 买  晓  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