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瑞兰与夏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瑞兰,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唐瑞兰。被执行人夏春。申请执行人唐瑞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春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6175元,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圣兴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征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