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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舟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盐××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盐××支行因船舶抵押借与舟山××××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舟保字第33号申请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盐××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舟大道××号。负责人:孙某某。被申请人:舟山××××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增产支路39-1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申请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盐××支行因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舟山××××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舟山港的“茂源驳9”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3042952.93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盐××支行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舟山××××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舟山港的“茂源驳9”轮;三、责令被申请人舟山××××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3042952.93元人民币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六、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船舶看管费用由被申请人舟山××××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代理审判员  原楠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