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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秋利锋诉魏吉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利锋,魏吉利,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39-2号申请执行人秋利锋,男,1985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魏吉利,男,1979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任总经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任总经理。秋利锋诉魏吉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陇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赔偿秋利锋修理等费用2000元,魏吉利赔偿修理费等损失13760元,于调解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40元,保全费520元由魏吉利负担。案件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本院强制执行。经过执行,被执行人自动交清了所有案件款,现巳金额发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军 更多数据: